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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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天张张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按亲权来确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排列顺序依据亲疏关系)。

3、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4、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7、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8、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9、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0、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11、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2、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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