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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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般规定:
4.1.1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高层建筑不应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车间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充有燃料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上述设备因条件限制需要与高层建筑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与高层建筑之间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相邻。
规则
当上述设备因条件限制需要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上层、下层或邻近人员密集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1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和配电室宜布置在靠近建筑外墙的一层或地下一层,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布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米时,可安装在屋顶上。
以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之比)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安装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1.2.2的锅炉房和配电房的门应直接与室外或安全出口相连;宽度不小于1的不燃防火挑檐。外墙门窗洞口上方应设置Om或高度不低于1.20m的窗台墙;
4.1.2.3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楼板隔开。隔断和地板不应有开口;隔墙上必须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当4.1.2.4锅炉房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00m3,储油间应与锅炉用防火墙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配电室、变压器室和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墙隔开;
4.1.2.6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应有防止油逸出的设施。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下方应设置应急储油设施,以储存变压器内的所有油;
4.1.2.7的锅炉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应设置除卤代烷以外的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4.1.2.9气、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以燃气为燃料时,通风量不小于6次/h,应急通风通风次数不小于12次/h;以燃料油为燃料时,通风量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通风量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一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得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55;
4.1.3.2应与其他部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容量不应超过8.00小时的需求量,储油间应
4.1.5高层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设在一层或二层或三层;当必须位于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1一厅一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在4.1.5.2中,一个大厅或房间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
4.1.5.3必须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窗帘和窗帘应由阻燃织物制成。
4 . 1 . 5高层建筑内的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舞蹈娱乐和投影游艺场所(以下简称舞蹈娱乐和投影游艺场所)应位于一层或二层或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末端。其最大容量为录像厅、放映厅1.0人/m2,其他地方0.5人/m2。面积按厅房建筑面积计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将其与其他地方隔开。当必须在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安装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安装在二层及以下,当安装在一层时,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面的高度差不应大于10m;4.1.5A.2大厅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大厅或房间应至少有两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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